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依本施行要點提供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之報酬應依期貨信
託基金銷售契約約定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因銷售期貨信託基金而
從期貨信託事業所取得之通路報酬如下:
(1) 申購手續費分成:自申購、轉換或買回手續費取得之分成比率。
(2) 經理費分成: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理費收
    入、經銷費(Distribution Fee、12b-1 fee等)的分成比率。
(3) 銷售獎勵金:依特定期間之銷售金額或定期定額開戶數,取得之一次
    性銷售獎勵金。
(4) 贊助或提供期貨信託基金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或提供期貨信
    託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進行期貨信託基金說明及簡介等任何說明及
    活動;及為提升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銷售能力及瞭解期貨信託
    基金性質,贊助或提供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教育訓練。
(5) 其他:如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如:印製對帳單、投資月刊或理
    財專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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