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項所稱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傳播媒體或宣傳工具,
就信託業務及其相關事務,向不特定人為公開傳遞、散布或宣傳: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廣告稿、新聞稿、信函、傳真、手機訊息、電子郵件、簡報
、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
三、電視、電話、廣播、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電子、網際網路或
其他大眾傳播媒體等。
四、海報、看板或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
五、其他任何形式之宣傳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會、講習會、座談
會及其他公開活動等。
本事項所稱平面媒體廣告,指以文字作為傳播媒介之前項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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