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事業人員,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 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 職時發給之。 本辦法施行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 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