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總經理外
,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
存保公司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
等第四職等以下者為純勞工身分之工員。
〔立法理由〕 一、存保公司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及職位列等依據。
二、存保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與存保公司為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
法,亦非職位列等規定之適用對象。
三、有關職務列等之規定,依行政院一百年三月三日院授人企字第一00
00二二七七八一號函略以,鑑於存保公司改隸後,人員身分及業務
性質並未變更,為利人員移轉並保障權益,原則同意比照「財政部所
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併予敘明。
四、參照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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