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 金融保險退撫辦法)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本條規範曾任公職年資適用年資結算給與規定,且服務公職年資不包括擔 任政府機關(構)及國(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