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項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特殊境遇家庭。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
    殊境遇家庭。
〔立法理由〕
一、本條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之相關規定,訂定免徵
    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二、依上開法律條文規定,並配合第二條修正條文,明定免徵電子證書及
    紙本證書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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