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考試院各種電子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一百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一百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一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紙本者,每張五百元。
申請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影本,並繳納每張
影本認證費二十元。
〔立法理由〕
一、配合考試院證書數位化,以發給電子證書為原則,及(合)格人員如
    有請領紙本證書需求,亦可繳納證書費後發給。
二、第一項訂定考試及格證書、訓練合格證書、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
    合)格證明書、英文及(合)格證明書之各項電子證書費為新臺幣一
    百元。於第一項「新臺幣」之後增加「(以下同)」,並刪除以下本條
    各款項引述「新臺幣」之文字,以精簡條文。另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
    正。
三、新增第二項敘明申請各項紙本證書費維持為五百元。
四、現行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項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特殊境遇家庭。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
    殊境遇家庭。
〔立法理由〕
一、本條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之相關規定,訂定免徵
    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二、依上開法律條文規定,並配合第二條修正條文,明定免徵電子證書及
    紙本證書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訂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