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依本辦法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且其職務言
論未影響服務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之程序。
二、第一項規定理由:基於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公務員未經機關(構)
    同意,不得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
    (構)業務職掌有關言論,是公務員有上開情事者,當應經服務機關
    (構)同意始得為之,爰就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遵循之程序,於本
    條明定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三、第二項規定理由:為利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有事實上不可能事先同
    意之情形,例如發生緊急突發事件而須立即對外發表職務言論,雖未
    能事先徵得機關(構)同意,但公務員仍不得發表對於機關(構)形
    象、聲譽或利益造成負面影響之言論,爰於第二項規定公務員因正當
    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者,其職務言論未影響
    服務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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