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負責有關訓練
  之審議事項。
  試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訓練委員會)負責有關訓練之協調、審議事項
  。
  訓練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部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由
  考選部聘請有關機關主管及學者專家擔任;執行秘書一人、職員若干人
  ,均由考選部就現職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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