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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