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
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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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
,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
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
,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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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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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
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
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一、本條依現行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依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
之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組織調整為「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爰配合修正現行條文第
一項規定,並配合修正附表二。
三、條文中有數條條文均提及人事總處,為免重複累贅,爰於第一次提及
時敘明以下擬使用之簡稱用語,以求文字簡明。
四、第一項考量人事人員係循一條鞭系統管理,性質特殊,爰維持由人事
一條鞭系統推薦;第二項參採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後
段及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修正非人事人
員及外國人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之推薦管道,得由
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又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任
免、考績、級俸、陞遷、保險、退休、撫卹、退撫基金,以及各機關
人事機構之管理等相關事項;人事總處負責統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
方機關之人事行政,掌理事項包含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
遇、福利等,並統籌行政院所屬人事人員管理事項,爰明定與請頒事
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
薦,以資明確。
五、參考條文:
(一)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部
相關單位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
體推薦。
(二)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會
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
(構)或團體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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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分別
報請銓敘部部長或人事總處人事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分別另以要點定之
。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人事總處及其核定層級機關職銜相關文字,理由同第四條。
另參照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五條及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五條
之規定,將「組成審查委員會」文字修正為「組設審查小組」。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送銓敘部登記之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規定,
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增訂本獎章審查小組之組成方式及審查程序,由銓敘部及人事
總處分別另以要點定之。
四、參考條文:
(一)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五條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設之審
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二)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五條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設審查
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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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落實我國推行雙語國家政策,以及國際化證書具國際辨識性,爰修
正本獎章證書之格式,以中英文雙語並列方式呈現,並配合修正附表
三。
三、又本獎章證書之格式已改採中英文雙語證書,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後段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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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並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酌作文字修
正,以資明確。
二、參考條文:
(一)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七條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
送銓敘部登記。
(二)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七條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
送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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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
定之代表接受。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生前對人事業務有特殊貢獻之人員,於其身故後仍得依本辦法之
規定請頒本獎章以資表彰,爰增訂本條作為頒給依據。
三、另為符合民法繼承順位之基本規定,並兼顧自由意志下由家屬指定代
表接受之彈性空間,明定受獎人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
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四、參考條文:
(一)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八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
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二)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八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
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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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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