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七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公
布之獎章條例第九條及七十三年四月十八日發布之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規定,於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由銓敘部與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
訂定發布,曾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
。茲為落實我國推行雙語國家政策,以及國際化證書具國際辨識性,爰修
正人事專業獎章證書格式相關規定,改採中英文雙語證書。另為期本辦法
規定更臻周延,爰一併檢討修正。
本辦法現行條文共七條,本次計修正五條、新增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依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
第六條規定,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組織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二、修正非人事人員及外國人請頒人事專業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
機關(構)或團體推薦。(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人事專業獎章審查小組之組成方式及審查程序,由銓敘部及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另以要點定之。(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二0三0雙語國家政策藍圖,推動證書雙語化,爰修正人事專業
獎章證書格式,採中英文雙語證書。(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訂符合頒給人事專業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
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