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人員,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人員於退休、資遣
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
給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人員之定義。
二、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明確規範本法適用對象
    之必備要件為現職人員及有給專任人員之定義,以避免爭議。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
    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由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資格
    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
    ,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
    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