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臺北市市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收入百分之十。
三、市政府投資之非市營事業股票出售收入百分之十。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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