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案件應具備文件不全者,產業局應明定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
資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由本府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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