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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前條申請案件應具備文件不全者,產業局應明定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 資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由本府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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