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評鑑,得擇定下列業務項目任 一款以上辦理評鑑: 一、動物救援。 二、動物收容。 三、動物照護。 四、其他經動保處公告與動物保護相關之項目。 依前項規定擇定之業務項目、評鑑項目及辦理評鑑期間,動保處應於辦理 評鑑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