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接用衛生下水道之用戶,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左列二種: 一、一般用戶:
  家庭、機關、團體、學校用戶。
  二、工礦用戶:工礦廠場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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