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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車廂內播報系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站名播報系統:指以跑馬燈或聲音播報站名之系統。 二 其他播報系統:指除站名播報系統外,其他播放影像或聲音廣播廣 告節目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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