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汽車
車廂內站名播報及其他播報系統之播放,以確保公車服務品質及乘客乘
車之舒適性,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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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規定委任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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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站名播報系統:指以跑馬燈或聲音播報站名之系統。
二 其他播報系統:指除站名播報系統外,其他播放影像或聲音廣播廣
告節目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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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播放音量,不得超過車廂內背景噪音音量,且最大
音量不得超過七十五分貝,量測地點以距擴音設備水平距離一公尺處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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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內站名播報系統,以播放到離站資訊及相關交通資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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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播放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須符合下列要件之ㄧ者,始
可播放:
一、依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列為「普遍級」電影。
二、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無線電視台播放之電影片預告樣片審核
為「未指定播放時段限制(可全日播送)」。
前項以外之播放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之ㄧ:一傷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
康。
二、廣告菸酒。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
五、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六、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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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內站名播報系統,因故無法正常播放時,公車業者應立即通知報修
,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負責維運廠商,應於交通局公告之修復期限內,完成修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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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每日應配合播放本市相關政令或公益宣導等短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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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得不定期進行車廂內播報系統播放事宜稽查工作,如有發現違規
情形,並應通知違規者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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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者,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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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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