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車廂內播報系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汽車
  車廂內站名播報及其他播報系統之播放,以確保公車服務品質及乘客乘
  車之舒適性,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規定委任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執行。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站名播報系統:指以跑馬燈或聲音播報站名之系統。
  二  其他播報系統:指除站名播報系統外,其他播放影像或聲音廣播廣
      告節目之系統。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播放音量,不得超過車廂內背景噪音音量,且最大
  音量不得超過七十五分貝,量測地點以距擴音設備水平距離一公尺處為
  原則。

  車廂內站名播報系統,以播放到離站資訊及相關交通資訊為限。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播放之電影片預告樣片須符合下列要件之ㄧ者,始
  可播放:
  一、依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列為「普遍級」電影。
  二、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無線電視台播放之電影片預告樣片審核
      為「未指定播放時段限制(可全日播送)」。
  前項以外之播放內容,不得有下列情事之ㄧ:一傷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
  康。
  二、廣告菸酒。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
  五、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六、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車廂內站名播報系統,因故無法正常播放時,公車業者應立即通知報修
  ,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負責維運廠商,應於交通局公告之修復期限內,完成修復作業。

  車廂內其他播報系統,每日應配合播放本市相關政令或公益宣導等短片
  。

  交通局得不定期進行車廂內播報系統播放事宜稽查工作,如有發現違規
  情形,並應通知違規者限期改善。

  違反本辦法者,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