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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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車廂內播報系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3日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
  事項。
  中央法令規定市政府為主管機關者,市政府得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
  關辦理。
  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因業務需要,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三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市政府
  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