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 事項。 中央法令規定市政府為主管機關者,市政府得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 關辦理。 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因業務需要,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三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市政府 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