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所稱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
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其需求類型及規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每年定期公告。
開發人得向本府提出申請,增加前項公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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