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發展科:文化政策、制度之研訂、文化交流之規劃與推動、文
      化基金會與文化機構之設立、輔導、文化人才之培訓、文化設施之
      設置、輔導與監督、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與推展及其他文化發展等
      事項。
  二、藝術展演科:藝術展演環境之規劃與管理、藝術展演之獎助與輔導
      、藝術教育之推動與辦理及其他有關文化藝術促進等事項。
  三、藝文推廣科:社區藝文環境、資源與活動之規劃、推廣、公共藝術
      與文學之推廣及其他有關藝文推廣等事項。
  四、文化資產科: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
      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等之指定、登錄、保存、維護、管理及文
      獻資料之蒐集與保存及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印信、出納、採購、事務管理、財產管理、法制、
      研考、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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