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發展科:文化政策、制度之研訂、文化交流之規劃與推動、文
      化基金會與文化機構之設立、輔導、文化人才之培訓、文化設施之
      設置、輔導與監督、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與推展及其他文化發展等
      事項。
  二、藝術展演科:藝術展演環境之規劃與管理、藝術展演之獎助與輔導
      、藝術教育之推動與辦理及其他有關文化藝術促進等事項。
  三、藝文推廣科:社區藝文環境、資源與活動之規劃、推廣、公共藝術
      與文學之推廣及其他有關藝文推廣等事項。
  四、文化資產科: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
      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等之指定、登錄、保存、維護、管理及文
      獻資料之蒐集與保存及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印信、出納、採購、事務管理、財產管理、法制、
      研考、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
  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輔導員、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
  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博物館及圖書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
  種委員會。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