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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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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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發展科:文化政策、制度之研訂、文化交流之規劃與推動、文
化基金會與文化機構之設立、輔導、文化人才之培訓、文化設施之
設置、輔導與監督、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與推展及其他文化發展等
事項。
二、藝術展演科:藝術展演環境之規劃與管理、藝術展演之獎助與輔導
、藝術教育之推動與辦理及其他有關文化藝術促進等事項。
三、藝文推廣科:社區藝文環境、資源與活動之規劃、推廣、公共藝術
與文學之推廣及其他有關藝文推廣等事項。
四、文化資產科: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
統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等之指定、登錄、保存、維護、管理及文
獻資料之蒐集與保存及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印信、出納、採購、事務管理、財產管理、法制、
研考、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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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
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輔導員、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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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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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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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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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博物館及圖書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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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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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
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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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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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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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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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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