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施工科:河川高灘地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設施興建等事項
      。
  二、養護工程科:園區設施土木修繕工程、機電工程、植栽綠化工程及
      維護清潔等事項。
  三、營運企劃科:活動企劃、教育宣導、營運管理及場地使用之管理等
      事項。
  四、巡防管理隊:河川巡防、河濱公園管理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務、庶務、出納、採購、
      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新聞發布及不屬其他各科、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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