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水利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縣政府水利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
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施工科:河川高灘地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設施興建等事項
。
二、養護工程科:園區設施土木修繕工程、機電工程、植栽綠化工程及
維護清潔等事項。
三、營運企劃科:活動企劃、教育宣導、營運管理及場地使用之管理等
事項。
四、巡防管理隊:河川巡防、河濱公園管理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務、庶務、出納、採購、
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新聞發布及不屬其他各科、隊之事項。
|
本處置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
副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
事員、書記。
|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
項。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副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隊長。
七、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
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