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水利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縣政府水利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施工科:河川高灘地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設施興建等事項
      。
  二、養護工程科:園區設施土木修繕工程、機電工程、植栽綠化工程及
      維護清潔等事項。
  三、營運企劃科:活動企劃、教育宣導、營運管理及場地使用之管理等
      事項。
  四、巡防管理隊:河川巡防、河濱公園管理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務、庶務、出納、採購、
      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新聞發布及不屬其他各科、隊之事項。

  本處置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
  副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
  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
  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副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隊長。
  七、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
  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