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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27703號令廢止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5月16日臺北縣政府八十九北府法規字第 161584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9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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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5月27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北府法規字第 091024107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9條(中華民國91年8月1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1047 7709號令發布自91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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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北府法規字第0910647721號令修 正發布第 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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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60630333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北縣政府河川高灘地維護 管理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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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27703號令廢止
附件下載
附表-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編制表
法規異動
廢止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