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除由縣長指派副縣長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五至六人。
  二、富法律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七至八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召集人及前項第一款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聘任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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