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除由縣長指派副縣長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五至六人。 二、富法律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七至八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召集人及前項第一款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聘任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