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現設籍臺北縣繼續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 學生,符合規定申請標準者,得擇一申請下列獎學金: 一、家庭清寒學生獎學金。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前項第二款於研究所博士班及在職進修之研究所碩士班學生,不適用之 。 第一項標準及獎學金之名額、金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