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庭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2日

所有條文

  為獎勵本縣就讀高中等以上學校家庭清寒及優秀學生,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家庭清寒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
  二、依法核定受生活扶助之在營軍人家屬。
  三、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
  四、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應經村(里)長出具書面證明。

  凡現設籍臺北縣繼續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
  學生,符合規定申請標準者,得擇一申請下列獎學金:
  一、家庭清寒學生獎學金。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前項第二款於研究所博士班及在職進修之研究所碩士班學生,不適用之
  。
  第一項標準及獎學金之名額、金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
  之。

  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或本
  年度已領取本府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本獎學金由本府設臺北縣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庭清寒及優秀學生獎
  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定之。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置委員十人,由本府就相
  關局室主管及臺北縣議會議員聘兼或任之。

  本獎學金之申請作業,由本府教育局辦理,並得由本府委任所屬學校承
  辦審查及行政作業。

  本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由本府訂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