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巿地重劃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二、區段徵收後土地之處理收入。
  三、裁撤留供巿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四、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五、循預算程序撥入款項。
  六、本基金之孳息。
  七、其他款項來源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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