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轄區漂流木打撈申請作業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漂流木受理申請打撈區段地點劃分如下:
 一、蘭陽溪:
 (一)南山可法橋以下至繼光橋間(限蘭陽溪主流及米磨登溪自可法橋
    以下、夫布爾溪自則前橋以下,不含以外其他支流),由大同鄉
    公所核轉。
 (二)繼光橋以下至家源橋間(限蘭陽溪主流,不含其他支流),由大
    同鄉公所核轉。
 (三)家源橋以下至牛鬥大橋間(限蘭陽溪主流,包括碼崙溪碼崙橋以
    下、梵梵溪英士橋以下、不含以外其他支流),由大同鄉公所核
    轉。
 (四)牛鬥大橋以下至泰雅大橋間(包括清水溪清水橋以下、不含其他
    支流),由三星鄉公所核轉。
 (五)泰雅大橋至葫蘆堵大橋間(不含其他支流),由員山鄉公所核轉
    。
 (六)葫蘆堵大橋至蘭陽大橋間(不含其他支流),由員山鄉公所核轉
    。
 二、南澳溪
 (一)南澳南溪自澳尾橋以下至海邊,由蘇澳鎮公所核轉。
 (二)南澳北溪自金岳橋以下及金岳二號橋以下至南澳橋(不含其他支
    流),由南澳鄉公所核轉。
 三、和平溪:自澳花橋以下至海邊(以縣界為界線),由南澳鄉公所核
   轉。
 四、縣轄各海岸沙灘(以鄉、鎮、市界為界線),由當地鄉、鎮、市公
   所核轉。
 五、海上漂流木(不分區域),鼓勵漁船撈取,入港時除應報請安檢單
   位紀錄外,應向當地鄉鎮公所層報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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