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建物係指依法興建或建築管理前興建完成之建物。
無法提出前項證明文件之建物,按本辦法所訂補償標準百分之七十予以救
濟。但查報有案之新違章建物不予救濟或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
建築使用辦法申請之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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