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另置監察人三人,除
  各得依法單獨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每
  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
  席,董事長不克出席時,得由董事長指定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由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聘(
  派)兼任或免之,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府派兼者,均為無給職;各董事及監察人於卸任
  本府或本公司職務時,視同當然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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