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新竹縣政府組
  織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家畜(禽)類批發
  交易、屠宰、肉品加工販售及有關業務。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另置監察人三人,除
  各得依法單獨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每
  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
  席,董事長不克出席時,得由董事長指定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由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聘(
  派)兼任或免之,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府派兼者,均為無給職;各董事及監察人於卸任
  本府或本公司職務時,視同當然解職。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章程之審議。
  二、年度營業方針及計畫之決議。
  三、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
  四、本公司設立、變更或撤銷之審議。
  五、總經理之任免。
  六、人事規章之審議。
  七、營業規章之審議。
  八、各項收費標準之審議。
  前項除第二款及第五款外,應報請本府核定。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二、查核公司簿冊文件。
  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四、其他依公司法賦予之職權。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本公司設下列各單位,職掌如下:
  一、總務課:掌理文書、庶務、人事、出納、印信、警衛、安全防護、
      環境衛生及其他非屬於各課之指定業務。
  二、業務課:掌理家畜(禽)來源、調配、管理、集運、拍賣交易、核
      算交貨及供應人、承銷人之管理與服務等事項。
  三、行銷課:掌理市場消費調查、產品開發行銷展售、產品銷售通路之
      開拓、客戶招攬與服務、消費者滿意度調查、家畜(禽)電宰設施
      經營與管理、肉品品質管制、肉品運輸配送及肉品分切加工包裝儲
      存等相關業務督導事項。
  四、會計課:掌理歲計、會計、統計及審核等事項。

  本公司置課長、業務員、技術員、事務員、助理員、雇員、技術士、事
  務士等,承總經理及各課長之命令,辦理各項業務。

  總經理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總務課課長代行之,總經理與總
  務課課長,均無法執行職務時,依第七條所列課長順序代行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