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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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
      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
  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但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
  六款之法人,發起人人數及資格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限制。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以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為優先;
  合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不得享有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
  條所定之補助、土地取得及稅捐減徵等優待。
2. 新竹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擬訂,經新竹縣
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通過,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