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訴訟費用:包括每一審級之裁判費及律師費。 二、職業災害勞工:在工作場所中或上下班途中受傷及因工作而罹患疾病 之勞工。 三、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因關廠、歇業、解散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 四、不當勞動行為:係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