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訴訟費用:包括每一審級之裁判費及律師費。
二、職業災害勞工:在工作場所中或上下班途中受傷及因工作而罹患疾病
    之勞工。
三、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因關廠、歇業、解散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
四、不當勞動行為:係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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