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後向臺中市各區公所完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且其使 用執照申請日期在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前之公寓大廈,得依本辦法申請成 立管理委員會補助。 前項所稱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三條第十款之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