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10124720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以加
  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申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影本。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總戶數五十戶以下者:新臺幣一萬元。
  二、總戶數五十一戶至一百戶者: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一百五十戶者:新臺幣三萬元。
  四、總戶數一百五十一戶至五百戶者:新臺幣四萬元。
  五、總戶數五百零一戶至一千戶者:新臺幣五萬元。
  六、總戶數一千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六萬元。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之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
  由都發局公告之。

  本辦法之補助得由都發局視預算編列情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