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以加
  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本辦法施行後向臺中市各區公所完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且其使
  用執照申請日期在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前之公寓大廈,得依本辦法申請成
  立管理委員會補助。
  前項所稱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三條第十款之管理負責人。

  申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影本。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總戶數五十戶以下者:新臺幣一萬元。
  二、總戶數五十一戶至一百戶者: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一百五十戶者:新臺幣三萬元。
  四、總戶數一百五十一戶至五百戶者:新臺幣四萬元。
  五、總戶數五百零一戶至一千戶者:新臺幣五萬元。
  六、總戶數一千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六萬元。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之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
  由都發局公告之。

  本辦法之補助得由都發局視預算編列情形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