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縣長、本府秘
  書長、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教師會代表一人。
  四、教師代表一人。
  五、教師工會代表一人。
  五、社區代表一人。
  六、弱勢族群代表一人。
  七、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該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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