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
  事項負責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以落實教育民主化理念。
  一、重大教育政策。
  二、教育發展方向。
  三、教育制度革新。
  四、教育實驗計劃。
  五、教育輿情反映。
  六、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縣長、本府秘
  書長、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教師會代表一人。
  四、教師代表一人。
  五、教師工會代表一人。
  五、社區代表一人。
  六、弱勢族群代表一人。
  七、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該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
  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代表或人士列席說
  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任職期間,於審查本人或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或曾有此親等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依規定得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
  算支應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