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縣長、本府秘 書長、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教師會代表一人。 四、教師代表一人。 五、教師工會代表一人。 五、社區代表一人。 六、弱勢族群代表一人。 七、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該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