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58215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縣長、本府秘
  書長、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教師會代表一人。
  四、教師代表一人。
  五、教師工會代表一人。
  五、社區代表一人。
  六、弱勢族群代表一人。
  七、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該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