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
  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學校學生,應提出
  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幼兒園幼兒參加本保險,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足歲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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