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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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31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退費方式、期程、給付
  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申請理賠時,幼兒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
  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2.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3.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
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