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國民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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