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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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7日

制定依據

1. 強迫入學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
  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
  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