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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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教
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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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國民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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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檢具下列
資料於本縣身心障礙學生適齡入國民小學轉銜鑑定安置作業時程提出申
請,送本府進行審核:
一、繳交申請書與必備相關證件包括戶口名簿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如無身心障礙手冊,得以六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替代)及暫緩
入學期間輔導計畫各一份。
二、繳交其他相關證件:如特殊行為表現紀錄及其他可資佐證該適齡身
心障礙國民有暫緩入學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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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輔會審定暫緩入學之基準如下:
一、經評估一年後入學可增進認知學習能力、溝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動作行動能力、社會人際能力、情緒控制能力等。
二、申請人應自覓暫緩入學期間之安置單位。
三、申請人於申請暫緩入學前,已積極協助學生接受相關輔導、復健、
療育等,按醫囑定期進行醫療追蹤、復健治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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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輔會審議時得邀請該適齡身心障礙國民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暫緩
入學期間安置場所輔導人員應出席會議;參與該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療育
等之專業人員亦得陪同列席。
審核結果應於會後二週內,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學校
及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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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安置暫緩入學學生之單位應每月撰寫暫緩入學期間輔導紀錄表,並
應於下一學年度入學時主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辦理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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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放棄暫緩入學資格者,家長最遲應於開學二週內向本府提出放棄申
請,以協助學生重新安置至適當教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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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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