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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雲林縣加水站水源供應業者(以下簡稱水源供應業者)應取得主管機關 許可後,始得為供水業務。但以自來水為水源之加水站,應由加水站業 者申請核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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