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財產之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 二、動產:指機械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及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