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本市以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 互助式等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教保服 務機構)。但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 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其收退費基準,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